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人:财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13

各位领导、同事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操作步骤: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婴幼儿照护费用→选择扣除年度2022→填报子女信息。

  



财务处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