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有关证件是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证件包含: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校证件除用于学校运营事项使用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私自使用。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证件的保管、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
五、学校各种证件的年审、登记、更换等工作要按政府部门要求在限定日期内完成。
六、学校各种证件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负责证件的保管、使用、出借等工作,并将证件的使用、出借情况进行登记。
七、学校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件资料时,应填写文件借阅登记目录,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件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日期等,经使用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八、凡借用学校证件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九、凡因保管不善或借阅、借用手续不齐,导致学校证件资料遗失的,由证件资料保管人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十、凡因借阅、借用人过失导致学校证件资料灭失,由借阅、借用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