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章是学校党政行使职权的标志,为严格印章管理与使用,发挥其法律和凭信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章启用与作废
公章含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各处室、系(部)院(系/部)印章,应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和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在公安部门备案、学校办公室发文公告和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作废印章须交回学校办公室统一销毁。
二、公章保管
学校公章、学校钢印由学校办公室文书专职保管。各部门印章和专门委员会印章亦须由专人保管。公章不得外借,确属工作需要,须印章管理人到场监印。
三、公章使用范围
1.学校公章用于以学校名义的行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合同协议、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聘书、成果申报表、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控购物资审批表及各类报表。
2.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类证件的照片上,不单独使用,只有与学校公章一起使用方可生效。
3.各部门和专门委员会印章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四、公章用印规定
1.加盖学校公章,须持有校长签字的用印申请单,或有校长签字的留存材料。学校办公室主任在校长授权范围内有用印审批权。监印人凭学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2.学校公文用印须严格履行拟稿、核稿及签发程序,监印人须凭校长签字方可用印,上行文须校长签字。
3.科研项目的申报结项鉴定、合同协议、仪器设备采购、各类报表等用印,须经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合同、协议原则上先由对方加盖公章,然后学校再用印,以便合同、协议材料的留存。
4.各类证件用印,均由业务归口部门编号造册,并由专人负责审核办理。登记册定期归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则上一次性统一办理,人和证相符,验印单交学校办公室存档。
5.涉及学生出国、退学等离校的各类证明等用印,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辅导员和学生工作处主管领导签字、学生履行完相关离校手续后方可用印。在校生证明须由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并经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6.涉及学校的重大事项、易引起后果与纠纷的重要用印,无法留存材料的用印,须严格登记,并由批准用印的校长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
7.不得出现盖有学校印章的空白凭证。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由校长签字,并履行登记手续。
8.部门开具介绍信由部门领导签字、主管校长签字方可。
9.职工个人因私事用印,须由校长签字方可。
五、公章验印程序
1.监印人有权审核用印的内容,如用印内容确实不宜监印人审核,可报请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用印。
2.验印程序为审核、登记、用印、归档留存。
3.审核包括校长签字、用印内容、留存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