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变动情况包括退休、辞退、开除、自动离职等人员以及经过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机构变动情况包括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和经学校批准,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对人员变动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一)仪器设备、家具的管理或使用人员,其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做到账、物清楚,并与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一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移交手续。手续完毕后,资产管理处在人员变动(退、离、调)单上签字,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因病长期休养、或其它原因的资产催还和清缴工作,由原单位主管领导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并应在其本人离岗后的1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第五条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校批准,并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机构变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重新指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完成所有资产账、物交接工作。原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第六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