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人:外国语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14   动态浏览次数:520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领导商议、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一种基本形式。为构建本单位重要事项“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机制,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中的领导决策作用,增强本单位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项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责与功能

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最重要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负责本单位研究工作、议事决策、交流信息、统一思想、协调关系。涉及本单位党务、行政事务的重大事项、重点问题、交叉问题,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决议用于执行。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院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中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3.研究决定由院长提交的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科技开发、行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宜,并组织实施。

4.研究决定由党总支书记提交的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教育、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例会制度

1.会议一般由院长书记主持,议题由院长书记共同商定。根据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确定联席会议主持人,以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科技开发、行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宜为主要内容的,由院长主持;以研究讨论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学生工作作为主要内容的,由书记主持。

2.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常规成员包括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均有表决权。党总支纪检委员、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各教研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与会议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3.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会议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吸收学科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扩大为院务工作会议。

4.会议中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院长、书记审阅后存档。

四、议事程序及决议的落实

1.会议议题由各分管工作的会议成员或学科负责人提前向院长、书记提出,由院长、书记审定后,提前作好会前准备。

2.提出议题涉及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

3.党政联席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

4.决议一旦形成,认真贯彻执行。由分管某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或院办公室准确、迅速地通知各教研室及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五、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2.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

3.讨论通过学校办学方向、方针和院系发展总体规划、思路。

4.讨论学院各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每年的工作要点及落实措施。

5.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德教育、教师培训、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学科带头人、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工作。

6.讨论教学改革、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讨论学生就业及教育管理等问题。

8.研究决定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科研计划、科研项目组织落实、科研经费、科研政策、科研结题等,商讨学术会议的安排及经费等问题。

9.讨论研究机构设置和人事问题,包括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教师人才的引进、干部的调整、配备、调进、调出、表彰和处分等。

10.讨论研究外事活动。如出国、出境留学、讲学、交流、接待重要来访等事宜。

11.研究决定招生计划、办班方案、组织落实教学中的重要事项。

12.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13.讨论研究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14.研究决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15.研究决定涉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六、会议纪律

1.参会者必须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2.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决议形成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按要求完成,未能完成的须在下次会议上说明原因。

4.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增强党的纪律性,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5.会议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与会者本人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