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经困生一档、二档、三档。其中一档、二档经困生需向分院和学工处提交低保等贫困证明原件审核,各分院要建立经困生档案(包括学习、思想、贫困等相关证明书面材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体按照以下依据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1.特别困难(一档) 在校学生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特别困难:
①父母均亡故或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③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④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⑤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家庭学生(重病户是指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按医保规定解释执行);
⑥持《城乡低保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家庭学生;
⑦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⑧父母双方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⑨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车祸或突发重大疾病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重点困难(二档)
2.在校学生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困难:
①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②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③有 2 个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④双下岗(指城市家庭学生父母均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⑤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⑥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3.一般困难
在校学生中家庭除上述情况外,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一般困难:
①学生家庭收入低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持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②学生家庭为纯农户且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 庭);
③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第三条 困难等级的划分:各分院家庭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特别困难、重点困难、一般困难等级进行分类排序。
第四条 在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发现的取消认定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拥有或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