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历史 传承文明 资政育人 服务社会
国际档案日的由来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于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月定为国际档案日。
中国首届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国际档案日作为世界档案界一个盛大节日,为世界的档案工作者推动本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有助于提升档案在大众、政治家、决策者以及赞助机构中的地位。鼓励新的用户和扩大用户基础,改变档案部门和档案专业的形象,让档案界发挥出它最充分的意义,从而建立起更大的信心和与社会的互动。
档案法制宣传单
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一、 档案法律法规的含义是什么?
答: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档案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
二、 哪些行为是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三、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义务。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区域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所作的一种行政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四、档案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五、立档单位易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1)不建档。这种行为容易发生在那些严重缺乏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领导人所在、所辖的单位。这一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二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档案,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不开展档案工作等;三是行为结果是妨碍了档案的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建立,使单位工作和国家档案事业受到损失;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单位的负责人;五是不建档行为一般出自过失,但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则属于故意。
(2)不归档。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档案管理混乱的单位,容易发生在重要的专业和职能部门及与文件产生有关的人员中。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一是侵犯了国家立卷归档制度;二是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但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行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成应归档材料的流失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危害;四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也有的是单位;五是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行为一般出自过失,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的行为则是出自故意。
(3)违反安全保管制度造成档案损失。这种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档案保管条件差、主管领导或档案人员责任心差的单位。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的是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二是行为方式一般是不作为;三是行为结果是造成档案各种形式的损害、损毁,如火灾、霉变、虫害、被盗等;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事故单位的领导或档案工作人员;五是违法行为一般出于过失,但严重的失职行为和玩忽职守,则是出于间接故意。
(4)擅自销毁或不按规定程序销毁档案。这种行为多发生在档案管理不严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甚至发生在档案保管部门和档案人员中,有的则是发生在与档案内容有厉害关系的人员中,由于监销不严造成档案在销毁过程中流失、泄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违法行为构成的要素是:一是侵犯了《档案法》和国家关于销毁档案的规定;二是行为方式是违规操作,一般出自过失,但有的是出于故意;三是行为结果是致使档案未经鉴定或未经审批而被销毁,造成档案和单位工作的损失,或造成档案流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失密问题;四是行为主体一般是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参加监销的人员。
六、公民和组织在利用档案时享有哪些权利?
答:对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权利,《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说明公民和组织依法不仅有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的权利,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还享有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以及保存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权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称为法定权利,公民和组织作为权利主体,其利用档案的权利是经法律规范确认享有的权能,这种权能表现为:
(1)公民和组织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利用档案;
(2)公民和组织有权要求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档案,以资利用;
(3)当公民和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侵害,有权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以干预或寻求司法保护。
七、档案开放的具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又进一步解释为: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八、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档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所担任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一经确定,必须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国家交给的工作任务。国家为使档案工作人员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方面的权利,是代表其任用机关进行工作的权利。这种权力主要表现为:
(1)对分管范围内所属档案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对文书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进行指导和监督;
(3)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档案工作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加强档案工作的建议;
(4)有权对未开放的档案拒绝提供利用;
(5)有权申报档案专业职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有:
(1)遵守档案法律和规章制度;
(2)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3)按规定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4)提供利用档案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5)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资产管理处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