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考勤管理,严明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制,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范围
凡学院行政工作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专任教师(毕业年限未满一年者)一律实行坐班制。每天进行考勤。系(部)主任、毕业年限已满一年的专职教师按学院要求进行考勤。
二、各种假期的时间规定、请假的程序、批准权限及有关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假期时间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病假,请病假三天以上,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一天以内必须本人填写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请病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人事部主任批准。
3)请病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须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人事部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审批。
4)请病假七天以上者,须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人事部主任批准,报院长审批。
5)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二天以内者由主管院长批准,请病假三天以上者由院长批准,在病假期间应指定本部门一人为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七日者,按超过日期扣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补贴。
4、因不法行为引起的伤病,不得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者,工资停发。
5、严禁以病假名义干私活或从事第二职业,发现后则视为旷勤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
2、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必须本人填写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请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人事部主任批准。
3)请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须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人事部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审批。
4)请事假七天以上者,须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人事部主任批准,报院长审批。
5)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二天以内由主管院长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者由院长批准,在事假期间应指定本部门一人为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天者,按超过日期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补贴。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在外地路程假另计,路费自理。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三天,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外地路程假另计,路费自理。
(六)生育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按日计算),在批准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晚婚晚育及其它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认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假
教职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试、体检等经批准可给予公假,公假必须由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单并详细说明,经主管院长审批由院长批准。公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其它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勤相关规定
(一)教职工坐班时间及考勤时间
1)教职工每日上班须先到考勤地进行指纹签到后,再开始做本职工作,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而不按时签到者,按迟到或旷勤处理。
2)非单位原因迟到或早退者,根据绩效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分数。
3)教职工外出办理公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学院时间,并经批准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4)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出勤分数。累计达10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5)对于旷勤的教职工,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出勤分数;旷勤连续时间超过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勤十天以上者,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各部门需将外出办理公务及请假人员名单提前一天报人事部登记,特殊情况请假经批准后,由所在部门在请假当日将请假单报学院人事部,否则按旷勤处理。临时工考勤由各用人部门负责,每月30日前将考勤情况报至人事部。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勤处理
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日期已满或假期已到而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3)不服从学院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执行,以往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