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坚持从严治党,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严肃党的纪律。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正确掌握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要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不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不能发展,切实把发展党员的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要坚持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发展学生党员要合理调配、协调发展。发展教工党员,要注重吸收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人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入党。
第二章 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五条 申请入党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要求入党的人,必须是自愿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自觉的献身精神。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七条 积极分子的确定
根据积极分子成熟程度,把积极分子划分为一般、重点和计划发展对象三个层次。
1.一般积极分子。已提交入党志愿书并基本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人员可以确定为一般积极分子,由支委会讨论确定、登记造册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
2.重点积极分子。一般积极分子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形成支部决议并做好记录。
3.计划发展对象。重点积极分子中已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经过超前考察,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研究确定。考察合格的计划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和学校实际,已确定为一般积极分子并符合重点积极分子条件的,在确定为一般积极分子后的三个月内可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从重点积极分子到列为计划发展对象,教工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需满一年以上,其他的需满两年以上,学生一般需满一年以上。
第八条 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1.党支部对一般积极分子可指定一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对重点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培养人和支委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表现,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分析积极分子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要经常给积极分子上党课,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并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经常性的工作,给积极分子交任务,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九条 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积极分子的考察。要定期分析和研究每一个积极分子的情况,根据表现和成熟程度,动态管理积极分子队伍。
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建立入党档案,重点积极分子要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对重点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结果以写实方式填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及时将组织和群众意见反馈给本人。考察写实要由两名培养人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其中一名执笔完成。考察写实要由两名培养人共同签字方能有效,不允许由非培养人代写或仅有一名培养人签字。考察写实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避免空话套话,指出的被培养人的优点、缺点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不能千篇一律。
第十条 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
积极分子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政治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了解他们的政治面貌、职业和政治表现。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积极分子的培训
计划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经过不少于四十学时的党校集中培训。学校党校定期举办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基本知识、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培训结束时,进行党校培训考试,没有经过培训或考试成绩未达到75分以上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积极分子档案材料
支部负责为每个重点积极分子建立档案,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考察写实每年两次以上);
3.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以上);
4.自传;
5.《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登记表》或党校结业证书;
6.党校学习心得;
7.政审材料;
8.《共青团推优表》(学生积极分子);
9.综合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培养过程材料。包括申请入党时间,一般积极分子、重点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确定的时间,本人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参加培训情况;
(3)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党支部对其入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在发展对象材料完备和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讨论之后,党委组织员要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吸收入党。考察与测评程序:
1.党委组织员预审材料,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已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工作业绩是否突出或学生学习成绩是否达标(要求:同年级同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45%;发展前一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课程)、九项积极份子材料是否齐全。
2.党委组织员预审合格后,由各党支部填写《入党考核基本情况表》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3.党委组织部审核合格后,由党委组织员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入发展程序并返还相关材料。
4.对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民主测评通过率需达到80%以上。
(1)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2)教工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3)在校、院任职的学生干部,在班级测评中如果通过率未达到80%、但在75%以上者,可在其所任职的校、院学生干部内进行再次测评,平均通过率应达80%以上。
通过测评的发展对象由其所在党总支进行三天公示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学生发展对象要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征求公寓中心意见并填写《学生组织发展征求公寓中心意见表》,测评、公示、公寓征求意见结果反馈及整理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指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1.《入党志愿书》的发放。发展对象已经具备入党条件、经过党支部研究同意吸收入党的,其所有材料由党总支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审查并上报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2.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将《入党志愿书》栏目及包括内容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并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对党要忠诚老实。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要贴本人近期照片。
3.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召开支部大会
1.大会的准备工作:
(1)支委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2)支部组织委员检查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无误。
(3)支部书记找入党申请人谈话,指导他向支部大会汇报,要求其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和不被通过的可能。
(4)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到会。如介绍人一人因故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做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出席会议的全体党员必须超过支部全体有表决权党员的五分之四,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可邀请其他积极分子列席参加支部大会。
2.大会的程序:
(1)支部书记报告会议主题、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2)入党申请人依据《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分别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入党申请人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议情况。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7)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入党申请人表态。
(8)列席会议的其他积极分子发言。
(9)支部书记总结。
3.大会注意事项:
(1)对在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入党申请人和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问题调查清楚再继续开会。
(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表决时入党申请人不必退场。
(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应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一个、表决一个。
(4)做好支部大会的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的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和实到会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入党申请人和列席会议人姓名;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支部大会决议。
4.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主要内容是:
(1)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并简要说明同意其入党的理由。
(2)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应到和实到会党员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赞成、反对和弃权的党员数,主要的不同意见是什么。
(3)落款要填写支部全称和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有印章的支部加盖支部的印章。
第四章 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材料上报。党支部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并履行完手续后,要及时将会议决议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审议通过后,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员审阅和考察谈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材料报组织部后,党委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单独谈话,做进一步考察,重点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对党的政策的理解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态度。党委组织员要对发展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认真填写谈话情况和表明对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经过党委组织员审查和谈话后,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由组织部报送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知本人。党委审批后.组织部要及时通知基层党组织,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张榜公布。对未被批准的,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对已经审批的,在预备期内,材料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
1.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举行。党委组织部应派人参加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举行的宣誓仪式。宣誓的程序是:唱《国际歌》(或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宣读宣誓者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讲话;积极分子代表讲话;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宣誓会议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
2.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在实际工作或学习中给预备党员交任务、压担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锻炼他们的能力,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中,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考察一次,考察结果同本人见面,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考察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参加组织生活、遵守党纪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及克服缺点情况等。
预备党员调动时,调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1.申请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写清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期满,实事求是地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入党后进步情况、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支委会审查。支委会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了解党小组或支部的考察情况及联系人的意见,列出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学习成绩在班级和专业的名次(要求:预备期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课程)。审查后由支委会提出可否转正的意见。
3.党委组织部审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材料进行整理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党委组织员审查预备党员学习成绩、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4份以上)、《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预备期考核基本情况表》并将审查结果通告基层党组织。
4.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不能提前。根据本人申请和支委会审查情况,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问题。预备党员在会上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支委会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由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如属组织上的原因拖延讨论审批,其转正时间应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仍属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多于一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如果经过延长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不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5.上报材料。党支部将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审核后报党委审批。
6.党委审批。党委要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委审批后,组织部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组织,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同新党员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指明今后的努力方向。审批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张榜公布。
7.材料存档。党委组织部将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后的材料整理后送学生工作处或人事处档案室存入学生或教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预备党员转正的处理
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未满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的,党总支和支部要将对其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办理。毕业后没有找到固定单位或单位没有党组织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其家庭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预备期未满的,其转正问题一般不再由学校办理。如毕业在三个月以内、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学校办理转正的,要有其单位考察证明材料,再由学校办理其转正手续。
2.持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工作或学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及时回校办理转正手续。确实不能按期回校的,可在任务完成后回校办理转正手续。讨论转正时,要有临时所在党支部的介绍材料,转正日期仍按预备期满算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