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委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部室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对部室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管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科室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对分管科室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党务公开督查、检查、考核制度
(一)党务工作公开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事实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管委会党委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察、检查、考核。
(二)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1、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2、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3、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4、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5、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6、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三)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对重要事项及公开面大的公开事项要随时进行督查。
(四)督察、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区党务公开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管委会各科室党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不走过场、图形式。
(五)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要向被查相关各科室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以及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部室和部室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