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贵宾厅网址大全非学历教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4-05-13   动态浏览次数:62

银河贵宾厅网址大全非学历教育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功能,更好地面向社会和在校学生开展短期培训、进修班、各类技术及资格认证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各部门间的联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包括学校举办的除统招学历教育以外的各类培训项目(如:认证培训、认证考试、技能培训、就业或创业类培训、考研培训、公考培训、资格类培训、语言培训等)。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类别

(一)校内项目(面向银河贵宾厅网址大全在校学生的校内认证培训及考试)

1.各类认证:资格认证、技能鉴定、权威厂商技能认证或国际认证。

2.其他培训:认证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或创业类培训、考研培训、公考培训、资格类培训、语言培训等。

(二)校外项目(面向非银河贵宾厅网址大全学生的校外培训及考试)

各类国培、市培、企事业单位团队培训及考试、学历提升、助农人才培养等相关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吉林省和学校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统筹协调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具体管理职责包括合作单位准入资格审核、项目审批、培训组织、考试考务、证书发放等。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可由继续教育学院或各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遵守学校关于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不影响正常教学及教师管理的前提下,负责承担培训任务或协调部分教师参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项目的教学工作,提出拓展继续教育业务建议。

第六条 根据项目需要,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物资、设备及必备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  项目审批、运营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引进与审批

(一)各类培训教育授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思想。各类培训教育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各种名目强行要求学生参加。

(二)仅允许继续教育学院及经学校批准的各单位(部门)可以以“银河贵宾厅网址大全”或“银河贵宾厅网址大全××学院(部门)”的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上述名义在校内外从事非学历教育业务。

(三)未经学校批准,外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依托银河贵宾厅网址大全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培训。

(四)本校教职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包括校内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名义在校内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举办各类培训班。

(五)非学历教育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前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办审批手续,提交基本方案(内容包括拟开展项目的内容、面向对象、开展方式等),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宣传和教学活动。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六)经批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刊登或发布相关信息,必须事先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并经党委宣传部、安全处审批同意。

(七)与校外单位联合培训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领导牵头组织其他相关校领导、财务处、教务处、拟引进项目的主责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单位会商,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内容及相关支持,并起草协议。协议审批按照学校协议审批流程执行。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全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运营与管理

(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通过审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单位(部门)均可承担并组织实施,谁管理谁负责,但同一项目不得由多个部门牵头组织与实施。项目实施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将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审批后的项目内容确定项目承担部门,并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有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或助学方案、管理细则以及培训师资、场地、设备及物资等保障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定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培养计划、组织宣传、报名、教学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在开课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养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教学管理制度,重视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需印制公开宣传资料的继续教育业务,其宣传资料在印制前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所印制的宣传资料只能在安全处指定位置规范张贴,不得随意拉横幅或张贴宣传资料。

(五)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教室、实验(实训)室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学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实训)室、办公室等场所。

(六)继续教育学院对项目实施单位办学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安全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教师选聘及管理

从事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教师必须符合学校有关任课教师的条件要求。教师选用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择优选聘”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将拟授课教师信息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核和备案。聘用校内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原则上其所承担的总工作量不超过20课时/周。授课教师教学期间的教学纪律等要求,参照教务处及人事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管理

(一)根据参训学员规模及管理需要,设立班主任,实行班主任管理制。班主任主要负责培训相关通知及信息传达,思想及情感交流与沟通,教学质量督导与反馈,后勤服务保障、资料收集等。(具体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

(二)编班原则:原则上培训规模达到20-100人且培训周期持续一周及以上的项目,设置1名兼职班主任;规模超过100人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设置2名班主任;规模不足20人的项目,可与其它同期项目合并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考试组织:非学历教育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按照国家相关考试办法安排组织考试工作,包括监考教师、考场安排、考务培训、考场布置及考试实施等事宜;

(二)考场标准:笔试考试每标准考场为30名学生,每考场设监考教师2名,上机考试根据考试场地及考试要求设置考生人数。主考、副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1-5个考场,设置1名主考、1名副主考、1名巡考、1名工作人员;5个以上考场,设置1名主考、2名副主考、1名巡考、2名工作人员;大型考试按照实际情况设置。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若需颁发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在项目申请时予以说明,在学员完成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证书。各项目实施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学期结束时统计参加各类培训班及认证考试人员情况,将取得证书的学员名单报教务处,有的证书可作为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