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学校集体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园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制。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二级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检查和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学校师生员工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强化学校师生员工能够辨别安全风险、具备应急逃生能力和联动处置能力。
2.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承担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3.各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督促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
第四条 学校安全处是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校园实施治安、消防、交通(校车)、食品卫生、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防恐防暴等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拟定和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院、处(部)、科室等二级单位及其三级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2.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安全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3.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化解危害学校政治安全的不稳定苗头。
4.组织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防自然灾害等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学校技术防范措施,织密校园监控网络,实施天网工程。完善消防技防联动设备和微型消防站建设,力争做到“灭初期、灭及时”。
5.调解校内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预防和化解不稳定事端,“警”“校”协作,共建学校“矛盾纠纷调节之家”把各项稳控举措落实到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
6.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人员开展帮教工作。
7.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及学校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
8.负责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等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建立临时档案。
9.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0.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稳定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11.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12.总结推广校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 学校校卫队由安全处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以加强校园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重视各类不稳定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实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和设在学校管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各种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各类办学办班和进入校园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等,都应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的范围,接受管理。
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
第八条 学校大门实行门卫管理。
1.门卫值勤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履行门卫管理职责。
2.所有出入校门人员都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执勤人员检查。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在相关单位开据持物证明。
3.在疫情防控、敏感时期等重点严管期间,学校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必要时发放出门证)出入校门,来访人员一律经安全处报告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出入校门。校内其他单位签发的校门出入证件无效。
4.出租车无特殊理由,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校内职工或职工亲属的车辆须到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5.除小轿车、面包车、大轿车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从学校北门出入。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学校围墙开门私自开洞,校园对外的门面房一律不得向校内开门。
第十条 校内机动车辆限速(15Km∕h内)行驶,禁止呜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第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车严禁驶入校园。
第十二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和“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应负责对引进来访人员落实安全监管和措施责任。
第十三条 “三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入校前一周内由用工单位或担保人带领,到安全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各类摊点的管理。
1.校内各单位所办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须到安全处备案,非本校单位及私人在校内经办实体、营业性场所、摊点必须到安全处审批。
2.各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各类摊点都必须签订《治安责任状》。
3.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应加强食品加工或进货、销售环节的防疫、防毒监督检查工作。
4.所有摊点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学生宿舍及临近摊点必须在晚十时前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除学校招生部门以外的校内各办学单位,在学生入校时应将学生名册报安全处备案。
第十六条在疫情、敏感时期等严防严控期间,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到安全处办理临时出入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校园内凡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校内一切活动结束时间不得超过晚10时。
第十八条大型文体活动和集会的安全安全工作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制定活动安全预案。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引进外单位人员在校内举行集会和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一切张贴物必须在指定位置张贴,严禁校外文化娱乐场所在校内张贴广告、海报。
第二十一条校内建筑工地实行隔离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严禁外来商贩摆摊设点或叫卖。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校园公共场所禁止遛逗宠物。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湖水面禁止游泳、游船、钓鱼、网鱼。
第二十六条校园内禁止损害花草树木、破坏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等行为,禁止在校内捕杀鸟类。
第三章公共场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运动场(馆)、礼堂(学术报告厅)、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以及商业服务场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实行安全公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办公楼、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公寓)安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值班,制定并执行住宿、出入、会客、携物、检查等各项安全制度,各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加强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大学生活动中心、室内外运动场等活动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订相应的安全须知或规定,严格操作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浴室、招待所、商业服务点等场所,必须执行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接受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学、办公区域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教学、办公区域的值班人员一律不准在值班室内生火做饭。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十三条各场所举办文娱活动的治安秩序,由场所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维护。
第四章 “四防”目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四防”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四防”目标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精密仪器和设备、贵重稀有金属材料、高科技电子产品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六条 “四防”目标安全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四防”目标管理必须做到明确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明确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四防”目标管理要加强投入,建立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十九条 票证、现金部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管理规定,限额库存,存放现金票据的保险柜要完好,存取大量现金要严格保密,必要时由安全人员押送。
第四十条 加强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安全防范建设,不断提高保护能力。
第四十一条 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发现火情及时报告,组织扑救。
第五章重点部位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点部位是对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单位、部门和部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实行分类、分级的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包括: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位;重点科研项目和实训室;广播电视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及供水供电系统、消防供水管网;存放现金、有价证券、稀有金属和贵重物品、仪器设备的部位;存放易燃可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部位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害部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分类定级,制定安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写入施工委托合同,从招投标开始,各方必须对安全管理责任有明确的界定,并签订《治安责任状》。
第四十七条 各涉密、涉外单位要加强对文件、图纸、科研及档案资料和人员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检查,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在校园内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事前开展安全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完善安全管理环节,制定安全防范预案。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枪支、弹药和其他违规违禁物品。
第五十条学校严禁黄、赌、毒。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各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要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定期对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优、评先、晋级的依据。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章、文件、档案、涉密资料、试卷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失窃、火灾和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学校财产和资料的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资料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加强计算机房、实训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失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学校和各单位要安排好假期期间的值班,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负责制定用工管理规定,各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必须执行学校用工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人事处负责建立教职工体检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和师生安全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采取离岗治疗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计划财务处和有财务业务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室、保险柜、现金、票据和账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基建处负责校园建筑物、基础设施安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通过消防、建设、环保、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和备案。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设施和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用于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基建处、后勤处要加强校园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立即纠正。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安全。
第六十二条后勤处要在每学期初、中、末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舍及其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六十三条后勤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校楼宇管理,建立学校楼宇安全管理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空岗、漏岗。
第六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安全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留宿;禁止饲养动物。
第六十五条后勤处要做好卫生和疾病防控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后勤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保证食堂及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给师生的食品和饮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产品。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及饭菜试尝、留验和记录制度,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要安排专人负责师生员工就餐期间的安全。校园内禁止私人未经许可经营餐饮。
第六十七条后勤处要加强采暖换热站、开水房、浴池、水泵房、消防供水系统、食堂操作间的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好,操作规范,运转正常。
第六十八条后勤处要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保证医疗器械和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第六十九条学校后勤部门在采购学生床上用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证明。校内商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销售学校禁止的商品。
第七十条后勤处要加强校内通勤车辆管理,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要具有驾驶资格并有3 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第七十一条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加强易燃、可燃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存放地点安全并有明显标识,建立存储、使用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十二条安全处要经常检查、清理校园内和学校周边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后勤管理处要经常检查校内承租商户的超时间、超区域和销售非法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行为,并及时清理。
第七十四条实训室要定期组织检查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和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训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组织体育教学、竞赛活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七十五条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校园内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
第七十六条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租用车辆接送师生员工的,要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十七条安全处要加强安保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安保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安全处要加强门卫管理,配备必要防范器材,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一般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七十九条安全处要按规定标准在学校新建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十条学校办公用房、教室、实训室、公寓、食堂、图书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师生聚集的场所,要保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要实行审批制度。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要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师生员工集体旅游活动。不得举办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危及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校外单位或个人租用(借用)学校资源举办活动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校内联办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不得对有身体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
第八十三条教职工不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根据女学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和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
第八十四条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安全处。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协助安全处收缴,由安全处上交公安机关。
第八十五条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当做好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有特定疾病或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家长应如实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应当记录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八十六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离开学校应当向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校外的人身财物安全由本人负责。按照学校公告的各种节假日放假安排,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请假。各学院要及时将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者未按时到校等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家长和学生工作处,并落实学生安全状况。
第八十七条提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十八条各学院应当对外籍教师的详细信息登记备案,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其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八十九条如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安全处负责联络属地救援单位,学校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分别负责通知受伤害职工家属和学生家长。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九十条如发生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安全处和事故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信息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不客观的信息,禁止渲染炒作。
第九十一条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共同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有关义务;调解不成,按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由学生工作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教职工人身伤害赔偿由人事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根据相关单位、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
第九十二条如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家长)、教职工、当事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处理,不得无理取闹、聚众滋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九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落实安全安全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1.内部治安秩序好,单位无刑事、治安案件,无自然灾害事故次生事故,帮教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无违法犯罪人员的。
2.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九十四条学校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盗窃及治安事故和其他案件造成损失的。
2.违犯学校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十七条 奖励与处分的实施
1.凡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或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中被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处报学校主管校领导研究同意后进行表彰。
2.安全管理工作表彰应与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相结合。
3.凡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学校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事故直接责任人以扣发岗位津贴的处分。损失公有财产贰仟元至伍仟元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损失公有财产伍仟元至贰万万元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损失公有财产贰万元以上扣发半年岗位津贴;损失公有财产叁万元以上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4.经济处分由安全处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时起实施,由安全处负责解释。